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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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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7 08: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大力度 实现有效综合保护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和严格保护原则,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坚决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地法院新收、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刑罚在惩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中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日益凸显。2020年11月,最高检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综合司法保护,并在天津、重庆、海南等9省市开展试点。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组建有利于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在刑事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两高”于2004年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2020年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外,“两高”还与公安部于2011年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基础法律规范的修订,以及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集中修订,上述四部司法解释与部分内容已很难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征求意见稿对上述四部司法解释条文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完善与调整,并与修正案相衔接,就相关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一些重点问题作出了厘清和回应,对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水平或将产生重要影响。



  “这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的一部很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表示,这次的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民事与行政手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有限的,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司法解释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此外,其重大意义也在于可以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企业和个人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细化规定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对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刑法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从现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来看,2020年和2021年侵犯商标类犯罪占当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的94%和97%。因此,商标刑事保护规则的完善对指导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前6条内容都是针对侵犯商标类犯罪进行的细化规定,例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的具体情形;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具体情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将故意制造、进口、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复制发行”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出类型化解释。其中,对于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再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被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十三条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作出量化解释,对犯罪入罪和定罪标准进行量化,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征求意见稿还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盗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补充解释,其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进行了明确。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此外,这次的司法解释还加大了对连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年内因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连续违法行为的专门规定在司法解释中频频可见,体现了我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依法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在1月16日举办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35.5万家,较上年增加5.7万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1.2万件,占国内企业拥有总量的65.1%。截至2022年底,我国信息技术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数字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增长最快,分别同比增长59.6%和28.8%。2022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首次突破4000亿元,惠及企业2.6万家,其中70.5%为中小微企业。



  “新时代新征程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要求我们坚持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继续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认为要引导、保障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发展。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态成为引领未来发展的关键。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保障,必须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支持和保障广大科技工作者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当前应加快数据等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不断健全相关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引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过去很多企业不愿研发,担心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的研发成果被同行‘盗窃’侵权。”刘俊海表示,近年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明显改善。立法制度的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不断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培养需求。因此,在刘俊海看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既是个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也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对于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知识产权友好型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马一德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已全面开启,各种创新要素动能将在新时代竞相迸发,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许睿  本报记者李海洋)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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