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规定: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溯及为例外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2款前3分句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规范作用。 法律需要人们遵守,而只有当规则存在时人们才具有遵守的可能性;反之,没有规则时则无从遵循。 由于人们无法预知将来的法律要规范什么,所以法律不应当调整过去的行为,而应当只适用于将来的行为,即新法原则上不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10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亦不例外,第1条便以新《公司法》的施行时间为界,确立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具体来说,一方面,第1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这是对法的时间效力的正面表述,即新《公司法》应面向未来发生的法律事实而适用。 另一方面,第2款前3分句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对溯及既往的一般性禁止。 |